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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旅行社? 上海市旅游局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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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18: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旅游局1号公告  
2010年第1号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旅游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旅行社服务质量,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公布“上海市整治旅游‘零负团费’行为举报热线”,请市民游客依据《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告所列内容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举报重点内容如下:

  一、违法违规旅游广告的行为。
  (一)旅行社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核定的旅游经营业务范围的行为。
  (二)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格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涉及的优惠价格、促销价格,如没有在广告中明确表明该优惠促销活动的限制名额和附加条件的行为。
  (四)旅行社在发布广告时,违规标注各类荣誉称号的行为。
  (五)旅行社在发布旅游广告时未依法标注旅行社名称或商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地址等行为。
  (六)以旅行社营业部为主体发布旅游广告的行为。
  (七)非旅行社单位发布旅游广告的行为。
  (八)旅游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的行为。

  二、旅游“零负团费”的行为。
  (一)旅行社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
  (二)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
  (三)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举报件应反映事实真相,说明违规内容,提供相应依据和证据。对有效举报件,一旦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对违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举报途径:
  受理部门: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414室
  邮编:200030
  电话:64393615
  传真:64390955

  特此公告。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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