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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监督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冲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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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vs司法
关于舆论监督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冲突的研究
作者: 严颖

提要:新闻学与法学是当今两大显学,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分歧渐渐成为大众话题。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来探讨分歧产生的根源或表现形式(权力之争,学理冲突,道义之争),从微观(学理)和宏观(道义)两方面展开问题,试图对前人研究成果作一简单而清晰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总结认识。

关键词:舆论监督     媒体审判     司法独立     司法腐败   权力之争   学理冲突    道义之争

     在众多的舆论监督的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是两支最为活跃的力量,这两支力量往往针对一些焦点案例发生激烈的交锋和冲突。随着依法治国的渐进,这种冲突是必然现象。近年来,有许多学者(主要是新闻学界和法学界人士)对于这一现象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争鸣。 当我陷入"舆论监督"这一选题思路时,不知不觉也来到了冲突现场,发现冲突是如此的频繁和复杂。

简而言之,冲突起于:权力之争,学理冲突,道义之争。他们互为因果互相渗透,共同创出当前沉重的现实。限于篇幅也为了易于理解,文章中主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以学理冲突和道义之争为主,权力之争则交叉其间。谋篇布局方面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在行文之前,有必要对文中反复出现的可能引起歧义的词语做一简单解释:在本文的语境下,舆论监督等同于媒体监督,舆论多代指媒体;所谓的冲突交锋碰撞之类的形象词语同"矛盾";正义同公正;司法机关以法院为主。接下来对司法机关与媒体近期发生的冲突案例进行分类和归纳以图对冲突有个全方位的认识。

1从舆论监督的三阶段依次来看矛盾的产生。

     依据舆论监督中媒体和司法机关发生碰撞的前后顺序,我将舆论监督划分三个阶段:司法审判的前中后.在司法审判前的监督案例中,除非媒体直接监督司法工作(如执法问题),否则双方之间尚未真正交手,此时可以说合作大于分歧.人们往往忽视这个阶段所存在的权力争夺.但权力之争和后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时双方发生的冲突不无关系.

11媒体在司法审判前的舆论监督(潜伏着权力之争)。

回顾论文构思过程,我是从孙志刚事件开始思考的。这是媒体在司法介入前进行的一次典型的比较成功的舆论监督。2003年3月19日,打工者孙志刚在广州被错误收容,三天后遭毒打致死。孙家多方投告无门后向《南方都市报》反映,该报记者王蕾陈峰景小华采写并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调查报道,该报道经过网络传媒引起舆论大哗。

分析南方都市报的表现,我们可以看出其以勇敢和客观的报道为媒体引来又一次胜利,向世人昭示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而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不仅犯了错而且拒绝改正,被媒体抓了个正着,痛加批判。后来法学界人士高瞻远瞩地抓住个第三者"收容遣送制度"与媒体合作共同对之,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制化进程,同时将双方的矛盾淡化了。

然而矛盾没有消失。双方因力量对比的微妙变化而潜伏着的权力之争若隐若现。
众所周知,媒体在国外被称作第四权力,而在国内,这种权力的特征表现得更为明显。媒体作为党的机关报社,对一切(尤其是司法工作)监督的成败得失影响双方地位的变化(至少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这从焦点访谈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窥一斑。在社会这个权力场中,媒体和司法机关两个个体之间的冲突同样表现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力之争上。它是舆论监督的后续阶段双方冲突的一个前因。这个前因在具体个案中并不必然导致后果,如孙志刚一案。因此媒体应该多在司法机关介入前进行监督,所谓“打活老虎”。下面借刘涌案来引出另外两种主要冲突。

12媒体在司法审判中的舆论监督(多现为学理冲突)

2000年7月14日,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涉嫌组织黑社会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01年1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加林对20几家媒体发布了刘涌案的侦察结案报告。2002年4月17日,刘涌和手下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宋健飞被执行死刑,而刘涌利用特有的资源优势进行上诉。

在此期间,媒体纷纷进行报道监督。司法内部也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争论,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死缓?这争论起于多种原因,与媒体也脱不了干系。试看刘涌的首席律师怎么说的:刘涌判死刑与媒体的炒作有关。 那么媒体真的炒作了吗?"某记者说,刘涌案发时,各家媒体炒作的来源仅仅就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多数沈阳人认为刘勇案的轰动与媒体的炒作有关,因为案发前刘涌从来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可算是一夜之间成大魔头。""辽宁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李晓明也认为:之前媒体的一些宣传不是事实。"  

以上引言从感觉上证明了媒体确有炒作之嫌,不可避免地授人(司法机关)以把柄,司法机关便说:依法而论,刘涌罪不致死,可因为媒体的炒作,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这里一个关键词是“炒作”,涉及到媒体具体报道工作,它与司法工作的区别是冲突产生的又一根源,我称之为“学理冲突”,暂且不表。紧接着来看看舆论监督的第三阶段。

13 媒体在案件审判之后的舆论监督(突出在道义之争上)

这一时期冲突的总体特征是:渐趋明朗和缓和。但是如果碰到像"刘涌案"这么复杂的要案时,会起一时波澜。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终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再次引起舆论大哗。《南方周末》《外滩画报》《新闻周刊》各自派出记者深入沈阳进行调查。据调查来的消息分析,这次的焦点放在高院的判决书上,上面写着判决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从而推翻杀人罪,留了刘涌一命。《外滩画报》发表评论员李曙明的文章:“如果罪恶深重如刘涌这样的人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矛头直指辽宁省高院。《南方周末》则大胆地把刘涌放到一个嫌疑犯的位置重新探讨,强调判决书要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个"程序正义"的问题交待清楚。他们归根结底是对司法公正的关心,姑且称作"道义之争",其中夹杂着权力之争和学理冲突,表现在舆论监督的各个阶段,尤其是第三阶段,可以说是明朗化,缓和终会缓和,但若解决不好,它将为上面两个阶段的碰撞埋下伏笔,如此循环反复,导致中国法制化以来众多互相扯皮的舆论监督司法案例。

在这些案例的基础上,新闻界与法学司法界开展了热烈争论,大致说来是,新闻界偏重强调新闻对司法的监督(司法不公),而法学界和司法界则倾向于媒体报道案件应当慎重,不应妄加评论,有的学者明确对"新闻监督司法"的权利提出质疑(媒体不公)。 为了认清双方矛盾首先从微观方面来谈谈新闻和司法这两种工作的区别.

2学理冲突:新闻和司法两种工作的区别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

21新闻语言和司法语言

新闻语言虽然不像文学语言那样讲究形象性,可读性,但他要比司法语言更注重于这些,以至往往选择那些带有情感性的,标新立异的,简洁化的词语;而司法语言则要求用词严谨,前后一致,即使枯燥拖沓重复也不会选择那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我在写这篇论文时就常常为此矛盾所困。

22新闻事实和司法事实

新闻事实对记者来说是指所见所闻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以法律为准则,要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才是事实。刘涌的首席律师在为刘涌辩护时就强调了这一点。

23 时效方面的区别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用时常常比新闻监督的结稿时间长,因为他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相信这个判决(刘涌改判)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工作者李晓明如是说。

24态度差别

新闻媒体总主动积极,追求一些超常的东西;而司法机关被动消极,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来消弭纠纷。媒体更讨好于大众.

25效力不同

舆论监督是种"软监督",不具有强制力;而司法却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和最终裁量权。尽管舆论也可以杀人,但它与司法上判死刑还是有区别的。后者下判断更慎重。

26所学专业不同

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而新闻工作者大多在这方面有欠缺。

上述六种区别造成了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经常发生冲突。所以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下将围绕媒体审判和司法腐败来讲讲宏观上的“道义之争”。算作主观原因。

3道义之争:司法腐败和程序不正义是司法机关的不公,而“媒体审判”则是媒体的不公

31司法腐败及对此的国际共识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被喻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它若被亵渎,性质就极为恶劣,严重打击公民的信心。鉴于中国法制化的现状,司法腐败问题令人堪忧。司法腐败不好定性,上文提到了”程序正义”这个词,它对于定性很关键。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而来,即形式正义。稍具理性的人都知道实体正义明辨不易,容易操作的是程序上的正义,它使人看得见从而监督达到实体正义。正义是面旗帜,是评价的标准,是争论的焦点。媒体和司法机关之争,当然以此为表现形式和根源,

国际共识:人人喊打。

32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刀下留人案:它发生在1994-1999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刑讯逼供得来的被告口供作为证据,将四位青年农民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判处被告死刑,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第三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判处被告死刑,二审法院以"有的事实尚不清楚"第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史称"刀下留人案"。

朝阳市市长受贿案:1996年6 月19日,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和法院将他们的市长刘相荣推上被告席,控以受贿罪,而证据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口供,并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弄来另一位人证的口供,这位屈打成招者张永杰在法庭上多次翻供,指出是受到司法机关的胁迫,在这样的证据下,朝阳市法院仍一审判决八年徒刑。刘相荣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7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无罪释放。市民鸣炮庆祝。

三盲院长案:此案曾受江泽民总书记亲自批示。2000年1 月18日,姚晓虹被二审判处无期徒刑。他是山西运城市降县法院的副院长,多年来利用手中权力非法拘禁人数超过上百。他以暴力殴打或非法拘禁方式追款敛财,为害一方。被媒体称为:文盲,法盲和流氓。1999年8月焦点访谈报道了这位三盲院长拷打无辜百姓的事迹,轰动全国。

33从案例分析中得出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法官腐败

刀下留人案有个超期羁押的问题,这是司法机关钻司法程序的漏洞,一审再审不放人,实质上已违反法的精神.前两个案例中还有个刑讯逼供的问题,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上面提到的刘涌案也存在这个问题。一些办案人员,使用这些粗暴简单的方法得来的口供作为证据,严重玷污了法律上"事实"的尊严。应该说公众比较信任法律上的"事实"。一旦它出了问题,发生程序不正义,怎么能保证实体正义呢?后一个例子,反映了司法人员存在的问题,据报载:中国人民法院担任审判的人员中有三分之一没进过正规的法律学院学习。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

34 "媒体审判"及对此的国际共识

人们往往忽视媒体的不公,近来这个问题渐渐引起重视。媒体不公的表现形式是"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6.8)。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或"新闻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或trial by newspaper)

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  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秩序》第48~49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正所谓:"你报道,我审判"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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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1 15: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35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   

雷蔓性骚扰案:雷蔓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中的原告,由于称自己受到来自被告的性骚扰,忽然之间她便成了众多媒体追逐的对象。

据雷蔓介绍,自她2001年7月到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后,部门经理焦先生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雷蔓说,遭遇性骚扰之后,她于10月份决定辞职并获准。她以为凭借自己的能力会很轻松地在计算机行业再次找到工作,没想到从此失业长达1年半。直到她到北大方正另一公司应聘时,考官提到她的多次求职经历,她意识到是焦先生利用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干扰她在计算机行业的再就业。

雷蔓曾以性骚扰的罪名控告焦先生,法院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今年3月10日,她以名誉侵权起诉到海淀法院被受理。因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6月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6月5日,被告焦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并正式立案。6月6日中午,雷蔓在家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亮出了自己的全部证据,文字资料、录音磁带等共50多份。随后,一道名为"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菜被爆炒: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上法庭拒绝做'沉默羔羊'"
      "三个月遭受六次性骚扰京城性骚扰案开庭"
      "告上法庭讨公道白领女性不堪上司性骚扰"
   
在媒体的报道中,这种充满倾向性的标题随处可见。有些报道则直接表露对雷蔓的支持,甚至把雷蔓说的话当做事实进行陈述。

    "25岁的姑娘雷蔓在父母的支持下勇敢地走上法庭。"
    "3月10日,雷蔓去游泳了。这是她为自己庆祝的方式,因为取证有了新的进展,也因为海淀法院受理了她'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起诉。25岁的姑娘在做第一份正式工作时就遭遇顶头上司性骚扰,在备受精神煎熬后,她拿起了法律武器。"
    "办公室性骚扰现在已经不算是新闻了,大多数女性在被异性尤其是顶头上司骚扰时选择了沉默,但是一位叫做雷蔓的白领女性却勇敢地站在了镜头前,直面来自顶头上司的性骚扰。"等等不一而足。

蒋艳萍案:7月24日上午,因涉嫌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一案子有如下特点:蒋艳萍是女性,副厅级干部,涉案金额上千万元,蒋艳萍本人不承认自己有罪;涉及到蒋艳萍家人的腐败,是典型的家族腐败;尤其重要的是,它是民间反腐英雄84岁的陈荣杰大力揭发然后受到高层重视才得以水落石出的。在法庭正式判决之前半年,新闻媒体就已经把蒋艳萍定性为"巨贪",有一家湖南媒体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文中称:蒋艳萍贪污1000万余元。但检察院后来指控蒋艳萍贪污额是73万元;媒体说蒋艳萍财色双送,但检察院没有指控蒋艳萍行贿。更有媒体直指蒋艳萍态度强硬、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仍百般抵赖。但是,蒋艳萍辩护律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果一个人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都丧失了,还谈何法制建设?"。

张金柱案:在案件尚未判决前,媒体已经口诛笔伐,传媒声势浩大的讨伐已形成"大众审判"。张金柱发出哀叹,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36 从案例分析中得出媒体审判的若干证据:标题渲染,内容失真及报道失衡

上述案例一个明显特征是媒体在报道标题和内容上的"夸大和片面",人为地造成轰动效应,吸引眼球,制造卖点。他们主观上追求商业利益,客观上影响了法官的审判。雷蔓案抓住"性骚扰",蒋艳萍案抓住"贪官腐败",许多媒体不约而同地争做一些肤浅和庸俗的报道,甚至不惜捏造事实,夸大数字,报道失衡,公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以至误导大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容易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应有的公正性。要说法官可以做到"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那是忽视了《舆论学》上反复论证的舆论对人的必然影响的客观规律。有许多司法人士办完案后发出这样的感慨。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媒体不是不想司法独立,而是痛恨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司法机关不是不要舆论监督,而是反对媒体审判。这里关键是度的衡量,具体论述如下:

4媒体和司法机关加强自律以及完善他律是解决冲突的主要途径

41媒体的自律:关键是公正性报道

首先应该制定并严格遵守行业准则。国外在这方面规定得很细很实际,而且形成了一个道德氛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关于法制新闻,它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保持一致。"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更细。

其次,在报道法院新闻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和专业性的报道,用事实说话。前面曾提到的孙志刚事件中,南方都市报的表现就很为人称道。不仅司法要公正,新闻报道也要公正,以黑治黑不是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关于公正报道,美国新闻界有个"新闻公正性公式"值得参考!   
A + B + C + D + E = F
(Accuracy+Balance+Completeness+Detachment+Ethics=Fairness)         
             准确+平衡+全面+客观+伦理 = 公正

与其说什么是公正,不如说什么是不公正好理解好操作。不久前,由美国"自由论坛"发表的《公正新闻学》一书中指出报纸常常出现的九大不公正现象 :1) 报纸把事实搞错;2) 报纸拒绝认错;3) 报纸拒绝透露新闻源;4) 报纸雇用了无知、浅薄或不合格的记者;5) 报纸喜欢墙倒众人推、以攻击弱者为乐;6) 报纸集中报道负面新闻;7) 报纸缺乏多元的、多样化的报道和言论;8) 报纸把编辑记者个人的意见掺杂在新闻报道中;9) 报纸不愿承认:新闻并不是每天都发生。

上述情况在我国法制新闻中可说是屡见不鲜。比如在前面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中就存在报道失衡,标题渲染,以攻击弱者为乐,公然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等等问题,应该避免!

42司法机关的自律

首先,应该建立对司法人员的任用考核机制,尽快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激发起他们对公正判决维护司法尊严的无上荣誉感。其次,强化司法权,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能在司法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去抵制正当的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对于错案,冤案要有纠正的细心和虚心。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自律方面动作较多,例如解决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现象,还有对法官的素质问题频频出拳。

43媒体的他律:监督舆论(主要执行者:司法机关)

从1983年提出议案至今《新闻法》虽尚未制定,但新闻法制已不是当初只有几句原则可讲,而是已有相当具体的系统的内容了。包括间接规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何界定"媒体审判"?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看报道中有无违反了这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直接规范如1996年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的文件:"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又如"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等等。

国外做法:在英美国家,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西方报章对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英国法院对媒体报道内容方面有限制,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对家庭、儿童、性犯罪等案件,在报道时就有很多限制。出于公正判案的考虑,预审阶段的报道也受限制。另外,英国制定了《藐视法庭法》。记者如果不遵守法庭命令或者干涉法庭程序,如扰乱法庭程序或者发表文章导致影响公正审判,可处以"藐视法庭罪"。
贺卫方在《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一书中,用一个故事形象地表述了法院对媒体进行法制报道的限制。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并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等等。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巨大的。"

他律当然是法律,主要执行者是司法机关,群众监督也很必要,让大众认识媒体审判的具体表现,使之也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从而推动媒体的公正报道.

44司法机关的他律:舆论监督(主要执行者:大众媒体)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法律依据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特别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除此之外一律公开。

公开审判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都是宪法原则,他们之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不相容的关系。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两高"负责人多次强调司法工作离不开舆论监督。腐败的滋生,总是以不公开,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为温床。所以有"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之说。监督什么如上所述,集中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  

5总结再思考(冲突的必然性和有益性)

51总结: 冲突的必然性

自律是以德治,他律是以法治,前者为辅,后者是主。自律还算各自的事,他律时又见面了,真是冤家路窄。可以说,冲突是绝对的,他因各自缺点而起,以学理矛盾为基,以道义为名,夹杂着世俗的权力之争,有人欢喜有人愁地推动着这个永不完美的社会永远行进在追求完美的道路上。

52再思考:冲突的益处

马克思哲学讲,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新闻和司法的矛盾也符合这个公理,他们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宣传了法律。冲突的显现化使各自缺点大白于天下,为改善他们一步一步地达成共识,从而奠定了制定新法完善旧法的社会基础。有道是:真理越辨越明,批评使人进步。那种不顾原则地媾和以及沉默更要提防,因此为了媒体的不公而扼杀舆论也就扼杀了真理本身,正所谓“因噎废食”。纵览全文,我的认识几乎来自于媒介,这也很能说明问题。问题当然不是我说的这么简单,其中权力之争和外在干扰我就未细谈,它们的现实存在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本人才力有限,不再思考了。

参考资料并注释:
    对这个问题发表论述的学者如陈力丹,郭镇之,贺卫方,魏永征,聂献刚,夏勇,吴献举,刘晓燕,毛寿龙,彭荣华,王琳等
    《外滩画报》8月
    《新闻周刊》8月
    《北京青年报》,1998,11,2;《工人日报》,1998,11,7;《大陆律师》,1998;魏永征总结所得
    《南方周末经典头版及背后的故事》,南方周末主编,珠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
分别见于下册第317页,上册第413页,上册第455页
     魏永征,吴献举所论
     参见吴献举,刘晓燕,毛寿龙有关文章
     由美国自由论坛主席CharlesLOverby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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